案件回顾
河南籍商人郭栋(债务人)2015年下半年称资金链断裂,停止偿还出借人资金,债权人债务金额合计约4000余万元。当初郭栋从出借人处筹到的款项用于做生意,并称均有抵押物作为保障。
涉案人刘静芝(郭栋前妻)、刘忠龙(刘静芝父亲)、刘明贞(刘忠龙之母)、王小梅(刘静芝之母)、刘伟(刘忠龙侄儿)几人(除刘明贞)在刘静芝和郭栋婚姻续存期内(2012年5月至2016年1月22日),一起做生意有频繁的大额资金往来,后郭栋跟正常债权人称资金链断裂,并停止偿还本金和利息,债权人找郭栋要钱未果的情况下,于20015年至2018年纷纷诉至法院,并查封了郭栋在北京唯一未能转移走的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95号院3号楼15层2单元1802。该房产于2019年4月16日拍卖成交,成交金额2495.1万元,扣除银行贷款优先受偿后,可分配金额为1713.78万元,参与分配债权人为14人(均为普通债权人),参与人总债权金额为110.365.823万元,其中刘静芝、刘忠龙、刘明贞利用虚假诉讼生效判决书,申请参与分配债权金额为6054万元之巨。
据债权人了解,在此期间郭栋和刘忠龙在合谋策划转移资产,其中就有利用与刘静芝离婚转移财产而将债务至郭栋一个人身上,并将这几人资金往来中汇至郭栋及其他人账户的钱均系伪造借据;郭栋离婚协议支付给刘静芝巨额补偿;刘忠龙策划债权转让及与郭栋虚构借据的方式,达成书面文字依据利用该部分假证,在天津和平区法院、河北霸州法院轻而易举的获得3份判决书,堂而皇之的来参与分配郭栋唯一房屋拍卖款的执行,利用国家的公权力为他们非法的目的保驾护航,令这些真实的债权人却投诉无门。
虚假诉讼案一
刘静芝(郭栋前妻)的虚假诉讼,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津0101民初7247号,参与郭栋房屋案款分配标的金额数:金额1100万元
据债权人了解,郭栋和刘静芝于2012年5月21日结婚,2016年1月22日办理了协议离婚,从离婚协议的内容看是在进行债务转移并为日后的虚假诉讼埋下伏笔。刘静芝在与郭栋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郭栋补偿给刘静芝1000万外加轿车折价款补偿共计1100万,刘静芝拿着这份协议于2018年9月17日到天津人民法院立案起诉郭栋,要求郭栋偿还1100万,开庭时郭栋未到庭也未委托律师,刘静芝到庭,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于2018年10月29日就下达了刘静芝胜诉判决。
刘静芝之所以设法取得该判决,是知道郭栋的房屋2015年6月后陆续被债权人冻结、查封,所以目的是为了参与该房屋的拍卖款分配,继续转移家庭资产。
郭栋称资金链断裂期间,其处置的自称是给债权人做保障抵押到的房产,但是拍卖后的抵押物及房款却暗地都打给刘静芝。所以在婚内刘静芝索取了郭栋的大量现金资产,本来婚姻内的债务是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的,但是为了转移债务他们离婚了,不仅不承担债务,还拿走本应该偿还给债权人的财物,最后还来参与分配债务人郭栋唯一的房屋拍卖款。
虚假诉讼案二
刘明贞(刘静芝奶奶)的虚假诉讼,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冀1081民初3206号,参与郭栋房屋案款分配标的金额数: 2718万元。
刘明贞为刘静芝的奶奶年龄近80岁,刘明贞对郭栋诉讼的债权是由其儿子刘忠龙与债务人郭栋的虚假借款转让而获得,债权人认为让一个80岁的老太太作为郭栋的债权人出庭,是刘忠龙设计好的转移郭栋资产的方案,另外一家人拆分金额分别进行诉讼,看起来不打眼,后面的事实也说明这一点。刘明贞与郭栋的庭审中,被告郭栋未到庭也不委托律师,确提交应诉状给法庭与对所有债务均认可, 80岁的老太太未请人代理自己出庭,如此大的标的额对一个没文化的迟暮老人可以亲自出庭,原被告之间是怎样的默契和自信,才能够做到如此从容,应对诉讼胜券在握,而且事实是在短短2个月的时间里,从立案到判决按简易程序就走完诉讼程序并拿到胜诉判决书了。而真实债权人与郭栋的诉讼历经艰难,郭栋均请有律师出庭并设法拖延时间。而且在该三份借据中,刘忠龙均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在与郭栋造假的借据里增加了条款:“乙方(郭栋)确认,乙方使用前述借款及利息是用于个人投资,不属于与刘静芝婚姻续存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属个人债务”。
虚假诉讼案三
刘忠龙(债务人郭栋岳父、刘静芝父亲)的虚假诉讼,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冀1081民初608号,参与郭栋房屋案款分配标的金额数: 2236万元。
据债权人了解到的事实是,刘忠龙一直在家乡河北霸州从事钢材贸易生意,而且做得很大,很早在天津买了房屋,一家人长居天津,经他策划在霸州以他母亲的名义起诉成功后,他亲自与郭栋再次伪造借款凭据,伪造债权在霸州又发起了针对郭栋的第二个诉讼,该诉讼伪造的借据时间在2014年,早于刘忠龙转给刘明贞债权形成时间2016年,却在刘明贞2017年诉讼之后,即2018年才发起对郭栋起诉,明显不符合常理。该诉讼标的是由2笔汇款构成,一笔是2012年10月25日从刘明贞账户汇给郭栋400万,一笔是2014年4月8日由刘伟账户汇款800万元给郭栋(而郭栋与刘伟之间是有大笔汇款往来记录),共计1200万元。在开庭出示的证据中,就这1200万原告出示了一份借款协议,标注签订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将2笔转账款1200万元统一写了份借款协议,这分借款协议明显是伪造后补的,刘明贞、刘伟汇出的这2笔款项怎么就变成郭栋向刘忠龙的借款了呢,如果是借款,在第一笔钱汇出后没有任何借款手续并在未偿还的情况下,2年后继续加大汇款额800万,然后几个月后补一份借据,注明一个月内还清,这样的操作明显有悖于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在刘忠龙的案件庭审中,郭栋还是未到庭也未委托律师,还是以应诉状的形式自认了全部债务,刘忠龙亲自出庭,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从立案到下判决仅仅历时2个月。刘忠龙取得该份生效判决后即拿到北京朝阳法院执行局,参与郭栋房屋拍卖款的分配。所以刘忠龙该诉讼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用合法的法律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
郭栋与刘静芝一家的3份虚假诉讼,符合以上高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3份起诉案的时间均发生于其他债权人对郭栋提起民事诉讼期间,其实虚假诉讼的原因就是一个,参与分配郭栋的唯一房产拍卖款,并且郭栋与该3人签订的债权债务均为合谋恶意串通补写借据并约定了利息。而郭栋在应对几位真实债权人起诉中他都委托律师到庭应诉,但是在郭栋与刘忠龙、刘明贞、刘静芝的诉讼中,郭栋本人均未出庭,也未委托律师到庭,并且未做任何抗辩,与对待这些真实债权人的态度截然不同。而且法官对该3人上千万的诉讼标的,均在被告郭栋未出庭的情况下并且采取简易程序的方式,从立案到案件判决仅仅只用了2个余月的时间。
可以说刘忠龙利用他经商的头脑,在他们家族亲戚之间开了诸多的银行账户走账,早就为混淆账目转移郭栋资产做好了准备,他从资金、人脉都能具备将国家法律玩于股掌之间的能力。
据了解,债权人中大多数都是七八十岁的老人,有的还在在养老院生活,一辈子的养老钱被郭栋骗去,他是因为房子当时有银行贷款而动不了,大家都指望从这个唯一没有被转移的房屋拍卖的案款中,分配点钱用于治病和养老,但是刘忠龙这个大老板连这一点钱都不放过,企图利用高额虚假诉讼拿走不属于他们的财产,如此伤天害理。
其实债权人也曾想通过法律以民事诉讼的方式,申请撤销原审法院的诉讼,但是一审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就驳回部分债权人的起诉,法官认为虚假诉讼不应该走案件撤销。但是债权人坚信国家各级执法机关,相信在法律的公正,不可能为刘忠龙一家的虚假诉讼犯罪保驾护航,直到依靠法律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来源:http://www.czn.com.cn/article-11071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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