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一篇《凄惨:中石油员工十年工龄转正前被甩,反映问题被开除!》的文章媒体和朋友圈广泛传播,文章主要讲述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两名员工在工作近十年时,突然被甩卖给劳务公司,工资也降了46%,十年之内
近日,一篇《凄惨:中石油员工十年工龄转正前被甩,反映问题被开除!》的文章媒体和朋友圈广泛传播,文章主要讲述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两名员工在工作近十年时,突然被甩卖给劳务公司,工资也降了46%,十年之内没有社保,由于公司在招聘之初承诺“十年转正”,因此,两名员工向媒体反映此事,遭到开除。文章既有当事人的陈述,也有天然气管道公司的说法,还有律师的观点,显然这是一个比较严谨、真实度极高的文章。
文章之所以受到社会的“追捧”,一方面身为国企的天然气管道公司没有兑现“十年转正”的承诺,另一方面是故意混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第三是将反映问题的员工开除。作为国企能做出这样龌龊的事情来,的确触及了“生在红旗下,长在新中国”社会主义国民的痛点!
在我国,根据企业的所有权的不同,可以将企业分为央企、国企、集体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而央企、国企甚至集体企业,也就是只要和“公”字挂上钩的企业,一般就业比较有保障,社会的信誉度比较高,公信力比较高,就业人员趋之若鹜,因此在民众的心中,国企是国家的一部分,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更具有社会责任和社会担当、更有法律规范、更有诚信、更具有身份和荣誉感。
也正是如此,刘振军、李术旺等人才会愿意在每月900元的情况下以“十年转正”来“拿青春赌明天”。
但,结局是凄惨的!——在满十年的前两个月被甩卖给劳务公司,更凄惨的是反映问题后被开除!
且不说这种行为是否符合道德与作为国企的社会责任感,仅从法律层面来说,这种行为也不合法!
第一、公司有言在先,承诺“十年转正”。2008年12月初,中石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北京输气管理处采育管道维护站站长孙国强在招聘时明确向他们承诺“如果连续工作十年,管道公司一定安排人员转正,并上社保、养老金等福利”。孙国强尽管级别并不高,但是,作为与刘振军、李术旺的领导,也是他们获得公司信息的唯一渠道,孙国强亲口承诺“十年转正”,这就是公司行为,刘振军和李术旺等人没有能力和义务去核实孙国强的的承诺真伪,同时,天然气管道公司高管肖总也自己承认在河北等地也出现“十年转正”的问题,也就说明孙国强的“十年转”正并非空穴来风,带有普遍性。
如果按照中石油管道公司肖总的说法,既然没有“十年转正”的承诺,为什么会在十年之前两个月强迫员工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呢?这两个“十年”是人为的巧合还是不期而遇呢?
很显然,作为稍有一点脑子的人都明白,这分明是是抢在“十年”之前甩卖,进而刻意避开“十年转正”的承诺,进而证实“十年转正”是确实存在的公司性行为!
第二、违背劳动法关于“十年转正”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李术旺等人均愿与管道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管道公司不仅没有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而且还要求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显属违法。
当然,《劳动法》规定的这个十年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与孙国强所承诺的“十年转正”是两码事,前者强调员工在单位工作满十年后,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限期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性行为;后者则是公司承诺员工工作满十年后,可以获得转正的机会,享受作为“中石油管道公司”员工应该具有的社会福利,这是公司内部行为。这两者一个属于国家层面,一个属于公司内部运营层面。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公司员工工作满十年,公司都应该保障和提升公司员工的社会福利,作为对员工“十年”的肯定和激励措施!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三、关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问题:关于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文章做了详细的对比和分析,事实证明:李术旺、刘振军等人与管道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天然气管道公司与员工之间是《劳务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到底是谁弄错了?为什么弄错了?
客观的说,对于我们这样的文化人来说,都难以区分《劳务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何况是对法律了解甚少的老百姓呢?反过来说,中石油管道公司作为大型国企,具备完善的人事制度和法律顾问,他们很清楚什么是《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并且,公司的高层也一再强调他们与李术旺等人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因此李术旺等人不享有所谓的《劳动法》所赋予的权力。
事实证明,中石油管道公司是明确而且故意借助老百姓对法律的无知而将本属于《劳动合同》变为《劳务合同》,进而规避自己应有的法律责任,这属于典型合同欺诈行为。
第四、关于刘振军和李术旺工资问题:对于任何企业员工来说,随着工龄的增长,工资往往是提升的,就像刘振军和李术旺一样从以前的800元每月,到将近十年的时候工资已经达到2672元每月,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是,作为国企员工的刘振军和李术旺等人被甩卖之后,同样的工作岗位,同样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居然变成1500元每月,减少了46%, 而天然气管道公司介绍,他们目前支付员工工资总数没有任何变化。既然总公司支付的金额没有变化,那么,刘振军和李术旺等人减少的工资去哪里了?且,减少的不是一点,而是将近一半,在管道公司与李术旺等人一样遭遇还有将近40多人。算下来,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人们不禁要问,这笔钱去哪里了?谁在侵吞工人工资?
还有,十年来,刘振军和李术旺等人不仅工资享有北京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没有任何社保!
第五、关于刘振军、李术旺等人被甩卖和开除的问题:据《凄惨:中石油员工十年工龄转正前被甩,反映问题被开除!》文章介绍,公司高管曾说:“甩卖”员工不需要和员工沟通,这是公司的决定;同时,在开除刘振军和李术旺等人的时候,也是7月30号通知,8月1号就不要再上班了,如此重大的决策,难道不应该和员工沟通以下吗?如此草率而独断的决定,视员工为何物?十年的辛勤换来就是“一脚踹”?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开除员工需要五个流程:
1、首先分析开除员工的原因;
2、参照《劳动合同法 <http://www.64365.com/fagui/article-640333.aspx>》解除劳动关系 <http://www.64365.com/baike/jcldgx/>相关条例,确认公司是否属于违法开除员工,如果是的话,将要考虑如何补偿;
3、跟员工面谈,谈开除的原因及补偿等事项,然后签定辞退单,必须员工本人签认;如果员工不签认也并非公司违法开除时,将以EMS发辞退通知单;
4、办理离职手续 <http://www.64365.com/baike/lzsx/>;
5、结算工资 <http://www.64365.com/baike/gz/>。
这是法定程序,请问作为国企的中石油管道公司走了那些程序?
另外,更重要的是为什么要开除他们?又如何赔偿他们呢?
他们在西马坊阀工作十二年,难道说刘振军和李术旺被开除真是“秋后算账”!
从上面五个方面来说,中石油管道公司处处存在违法:抢在“十年”关头擅自甩卖员工;借助员工对法律的无知变更劳务关系;恶意降低员工工资;违法开除员工。
由此可见,仅仅一个阀室看护员的身上就发生数次违法行为,对于公司来说可能是小事一桩,但,折射出作为国企的中石油管道公司缺少法律观念、缺少人文情怀、缺少社会责任感、缺失对人的敬畏!
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民营企业身上,我们可以理解,但,问题发生在国企身上,确实让人扼腕。
党中央多次强调,要理直气壮的发展国企,他们所说的理直气壮是在法律的范围内的理直气壮,而不是可以抛开法律而不顾的野蛮的发展,因此,天然气管道公司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党中央的关于理直气壮发展国企初心和使命!
一边喊着听党话,一边做着违背党的初心和使命;一边垄断社会资源,一边丢弃社会责任和道德;一边在体制内享受着高福利,一边残酷无情压榨底层工人;一边满嘴仁义礼智信,一边玩弄着文字游戏。——这不应该是作为国企的样子!
因此,作为国企就应该有国企的样子,国企的样子是什么?对党要忠诚,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对社会要承担起社会的责任,遵守社会的法律和道德;对人民要诚信,要负责,说到做到!在责任与利益选择的面前,首先选择责任,在法律范围内追求利益。这才是一个合格的国企,一个对得起党和人民的国企。而做到这一切的根本是对党的忠诚和对人的敬畏!
通过对刘振军、李术旺等人的行为和态度可以看到,中石油天然气管道公司既没有承担社会责任和道德,更没有遵守法律的制约,造成这个现实的根本就是缺失对党的忠诚和人民的敬畏!
刘振军和李术旺等人“十年”结局,其实就是国企底层员工未来的缩影!
来源:http://www.ahmasez.com.cn/news/2020/0825/1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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